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崔益民:
本院受理原告周静美诉被告崔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崔益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静美借款本金29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10月30日的尾欠利息为463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9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二、驳回原告周静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04元,由被告崔益民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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