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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梁卿、梁国生、刘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2 15:24:39 浏览次数:2321

 

  

 

(2019)苏0413民初7860号

梁国生、刘洪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梁卿、梁国生、刘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76856.0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027.56元(暂计至2019年8月8日),合计为人民币985883.59元,以及上述款项自2019年8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等;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57500元;三、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房屋(常州市金坛区春草塘11-501室)享有抵押权。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上述的抵押房屋进行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原告有权继续向被告追偿;四、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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