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小群、张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蔡小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7273308)、张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120633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王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元(已减半),由王建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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