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高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82580元。案件受理费3952元,由被告高志荣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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