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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再庆诉被告陈建生、魏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6 16:55:41 浏览次数:299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生、魏锡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再庆诉被告陈建生、魏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再庆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5400元,合计21400元;二、驳回原告王再庆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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