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邓会清: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发明、张科平、邓会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邓会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2693.2元。二、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邓会清负担。诉讼费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邓会清应当负担的诉讼费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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