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997号
周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曹宝川与被告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13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997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曹宝川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利息算至2019年5月19日),并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由被告周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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