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927号
曹振:
本院受理原告张罗扣、孙贵凤与被告曹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23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罗扣、孙贵凤借款人民币227000元及该款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8年5月31日起算,127000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算)。案件受理费2353元(已减半),由被告曹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