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留照、王红粉: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仙诉被告张留照、王红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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