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丁立诉被告陈建明、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22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丁立借款本金8000元。二、被告孙超对被告陈建明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丁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建明、孙超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