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财春: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民诉被告许财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23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许财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黄国民劳务费35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许财春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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