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黄国民诉被告许财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6 17:20:28 浏览次数:279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财春: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民诉被告许财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23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许财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黄国民劳务费35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许财春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