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国芳、于建方: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芳、于建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69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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