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058号
王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才庆诉被告王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3月30日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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