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97号
吴豪、周亚琴、高秋云、杨国春、何光凤、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吴豪(321119196501020439)、周亚琴(321119196407260401)申请执行颜丽云、高秋云(320404197410081418)、颜和平、邰小梅、杨国春(320482196906300156)、何光凤(32042219700527530X)、金坛市虹光鞋业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9132041375390184XM)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和平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19)苏0413执2447号之二十八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颜和平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71260XXXXXX330(新卡账号为62146712XXXXXX1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在上述冻结期限内,保留被执行人颜和平2019年6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人民币800元,自2019年7月起每月保留人民币850元作为被执行人颜和平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颜和平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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