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144号
彭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彭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人民币24000元。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负担25元,被告彭军负担2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与上述各自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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