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丽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清诉被告杨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杨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永清借款本金13000元、利息1842元(计算至2019年5月1日),合计14842元,并继续承担自2019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王永清负担9元,由被告杨丽斌负担17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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