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989号
莫冬生、马红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莫冬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1102463X)、马红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512460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6905.7元,借款利息2744.53元(计算至2019年9月2日)以及2019年9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3、若两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两被告抵押的金桂美庐08幢甲单元803室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3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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