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钰莹:
本院受理原告艾琰馨诉被告潘钰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30000元及自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的利息1386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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