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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玉萍与被告庄爱军、庄伟、陈援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9 17:14:51 浏览次数:369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342号

庄伟:

原告潘玉萍与被告庄爱军、庄伟、陈援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庄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潘玉萍支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庄伟、被告陈援农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庄爱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0元,由被告庄爱军、庄伟、陈援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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