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杨: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倩诉被告陈杨(320482199505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欧阳倩借款人民币1149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被告陈杨负担(此款原告欧阳倩已预缴,被告陈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598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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