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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张劲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8 17:16:29 浏览次数:3126

  

张劲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张劲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6244211)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张劲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信用卡本金21034元,支付利息207.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7.7元,消费手续费352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算至2019年2月27日),律师代理费5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21034元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由被告张劲飞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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