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文娟:
本院审理的原告金坛区西城绿杨馄饨店诉被告吴文娟、常州市金坛国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坛区西城绿杨馄饨店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金坛区西城绿杨馄饨店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金坛区西城绿杨馄饨店负担150元,被告吴文娟负担1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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