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赟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赟臻(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211****)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金赟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29445.48元、逾期保险费7209元、律师服务费1200元,以及违约金(以29445.4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到该款还清之日止)。如被告金赟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168元,由被告金赟臻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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