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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钱国珊、储一平、钱胜琴、宋方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1 10:28:20 浏览次数:338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宋方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钱国珊、储一平、钱胜琴、宋方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11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钱国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60247.41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3月29日),律师费31914元,合计392161.41元,及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储一平、钱胜琴、宋方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钱国珊、储一平、钱胜琴、宋方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204元,由被告钱国珊、储一平、钱胜琴、宋方玲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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