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忠:
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北冀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763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河北冀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你向其偿还由其代你支付的代偿款本息共计48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3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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