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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忠文与被告高文平、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3 9:04:45 浏览次数:3250

 

  

 

高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胡忠文与被告高文平(3204211968****0776)、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高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忠文支付货款人民币41000元。二、驳回原告胡忠文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6元,由被告高文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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