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伟:
本院受理原告潘玉萍诉被告庄伟、庄爱军、陈援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庄爱军就(2019)苏0413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庄爱军的上诉请求为:上诉人不服(2019)苏0413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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