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201号
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聚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常州市聚丰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租金151390.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49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4910元,由被告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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