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649号
唐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德平、吴春花、唐治国、孙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322089.4元,支付利息635153.36元,承担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5万元。二、如果被告吴德平未按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吴春花、唐治国抵押的位于金坛区峨嵋中路9-42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本金最高额为350万元)。三、被告孙香对被告吴德平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9286元,由被告吴德平、吴春花、唐治国、孙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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