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317号
龚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剑与被告龚辉(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8****3939)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张剑撤回对被告龚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元,由原告张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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