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911号
陆芳:
本院受理原告周继松与被告陆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5807)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周继松支付修理费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