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盖念之:
本院受理原告何小建与被告盖念之(3204821987****4614)、第三人叶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盖念之、第三人叶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何小建办理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新城东苑(二区)8幢403室房地产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二、驳回原告何小建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人民币15570元,由被告盖念之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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