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龙根:
本院受理原告张和新诉吴龙根(3204221955061528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张和新向本院起诉,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4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3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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