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根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坚忠诉张根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4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根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坚忠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张根洪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张坚忠负担217元,被告张根洪负担10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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