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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萍与被告景红俊、徐卫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7 9:39:27 浏览次数:412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景红俊、徐卫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萍与被告景红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1210****)、徐卫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10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景红俊、徐卫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原告徐萍返还借款1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5000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至,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景红俊、徐卫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徐萍负担330元,被告景红俊、徐卫仙共同负担29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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