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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磊与被告王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7 9:41:00 浏览次数:416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小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与被告王小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02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小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石磊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石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小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小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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