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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任礼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内容
发布时间:2019/12/26 17:35:33 浏览次数:3910

  

 

任礼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任礼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1019461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任礼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94.31元,支付利息人民币42.99元(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以及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310元,由被告任礼豹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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