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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明辉诉被告南京中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3 16:47:08 浏览次数:2493

  

 

南京中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胡明辉诉被告南京中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南京中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胡明辉办理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湾士岸三村2幢307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人胡明辉,张房权证杨字第00044085号)抵押注销登记。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南京中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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