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052号
焦留俊: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华城恒丰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焦留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121733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焦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华城恒丰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人民币65000元,并承担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坛区华城恒丰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金坛区华城恒丰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183元,被告焦留俊负担157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