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142号
徐健: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徐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9066213)、史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欠款8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4月2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注:本公告内容同时载于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告送达栏,如你不及时参加诉讼,本院后续的法律文书亦将通过网站公告栏予以送达。
联系电话:0519-82399765(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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