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667号
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冯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4384万元,支付利息2706.51万元,并承担以本金438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31%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650万元。二、被告冯金生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88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33826元,由被告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冯金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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