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桂魁: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水北欣荣建材店诉被告陈桂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桂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金坛区水北欣荣建材店货款人民币13485元,并承担以13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陈桂魁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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