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华栋: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强、吕亚芳诉被告高华栋、滕章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王军强、吕亚芳与被告高华栋、滕章颖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于常州市金坛区星城朱庄花苑B区22-603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驳回原告王军强、吕亚芳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原告王军强、吕亚芳负担4700元、由被告高华栋、滕章颖负担47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94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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