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684号
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南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南顺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建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并承担原告追讨货款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650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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