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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春庚与被告陈建生、魏锡梅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5 16:57:18 浏览次数:3796

 

  

(2019)苏0413民初6242号

陈建生、魏锡梅:

本院受理原告彭春庚与被告陈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4955)、魏锡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604)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春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春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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