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943号
周丽:
本院受理原告金俊华诉被告施云、周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9106225)、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云、周丽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金俊华交通事故损失1204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二、被告施云对超过交强险的损失部分赔偿原告金俊华139161.83元,其中支付给原告金俊华116570.83元,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591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三、驳回原告金俊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5930元,由原告金俊华负担1085元,被告施云负担48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