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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俊华诉被告施云、周丽、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 16:35:03 浏览次数:435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943号

周丽:

本院受理原告金俊华诉被告施云、周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9106225)、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云、周丽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金俊华交通事故损失1204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二、被告施云对超过交强险的损失部分赔偿原告金俊华139161.83元,其中支付给原告金俊华116570.83元,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591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三、驳回原告金俊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5930元,由原告金俊华负担1085元,被告施云负担48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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