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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陆雪芳申请执行马长庚、马明凤、韩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 16:36:12 浏览次数:5090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9)苏0413执异107号

马长庚:

本院在执行陆雪芳申请执行马长庚(320422195906106213)、马明凤、韩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明凤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19)苏0482执恢17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马明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0003142290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435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在上述冻结期限内,自2019年7月起每月保留人民币850元作为被执行人马明凤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马明凤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二0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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