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国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与被告吴国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2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国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徐建华借款95000元,并支付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吴国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被告吴国全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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