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明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志诉被告周明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2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明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利志货款133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2元,由被告周明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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