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866号
唐网金、张钧:
本院受理原告梅建俊与被告唐网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6514)、张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8****71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网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梅建俊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张钧对上述唐网金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梅建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梅建俊负担183元,由被告唐网金、张钧负担3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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